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民终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赛诚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黄河北路90号(淮海文化科技产业园B2座509)。
法定代表人:张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辉,江苏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聚算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海路2588号1幢429室。
法定代表人:高云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宇晨,上海市百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路,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徐州赛诚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聚算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初2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徐州赛诚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徐州赛诚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州赛诚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465.5元,减半收取4732.75元,由徐州赛诚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