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6609号 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姜天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琪,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晓明,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晓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贞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余熠 书 记 员 余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