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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艾莱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李井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6961号
案件名称上海艾莱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李井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艾莱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李井芝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04民初16961号 原告:上海艾莱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陈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珺娅,上海嘉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誉,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井芝,女,198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原告上海艾莱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莱依公司)与被告李井芝、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艾莱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誉,被告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培英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李井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对被告寻梦公司的起诉。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艾莱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井芝赔偿原告包括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6万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诞生于1997年12月,是一家聚焦于风尚潮流产业的公司,公司活跃在服装、家纺、制造三大领域,已注册享有“ERAL”、“艾莱依”、“ERAL.艾莱依”的注册商标权。

近期原告发现被告李井芝在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上开设的名为“自然风服饰店”店铺,店铺中大量销售“艾莱依”品牌服饰,其产品关键词、宣传介绍、商品本身都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随后原告公证购买了侵权产品并对其侵权事实进行了公证。

原告通过证据保全公证收到货品后进行了鉴定,确认其销售的涉案商品为假货。

现有的截屏显示,被告李井芝就其侵权产品线非法获利巨大。

拼多多购物平台由被告寻梦公司实际经营,其作为网络平台服务提供方,对其开设的拼多多网站中销售的产品应当做到了合理的管理与维护,现其未尽到监管职责,应当对被告李井芝的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另外,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支出了律师费、公证费以及其他费用,上述合理支出依法应当由被告李井芝承担。

鉴于此,原告认为,两被告在明知原告“艾莱依”商标已经具备极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然销售侵害“艾莱依”商标的产品,从主观上具有恶意攀附原告驰名商标商誉的恶意,且客观上已经造成了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及产品来源或者原被告之间关系的混淆和误认,构成商标侵权,故原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李井芝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原告商标 第XXXXXXX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羽绒服装,服装、套装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01年10月7日至2011年10月6日,后续展至2021年10月6日。

2020年1月16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艾莱依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第XXXXXXX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羽绒服装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03年3月21日至2013年3月20日。

后续展至2023年3月20日。

2020年1月16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艾莱依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第XXXXXXX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羽绒服装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0年8月14日至2020年8月13日。

后续展至2030年8月13日。

2020年1月16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艾莱依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10日,艾莱依时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商标许可使用及授权书》,确认艾莱依时尚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上海艾莱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使用其持有的所有注册商标(详见附件一),并授权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就任何与上述商标先关的纠纷,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采取一切可行的法律行动。

商标许可使用及授权书有效期:2019年12月10日至2021年12月9日。

附件一显示授权商标包含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

授权书上有艾莱依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何上海艾莱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盖章。

二、被控侵权商品证据保全公证 2019年12月27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江苏省宝应县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处为此出具了(2020)苏宝证字第218号公证书。

公证书显示:“自然风服饰店”店铺系拼多多购物平台商户;

店铺内“艾莱依羽绒服女2019新款爆款中长款时尚韩版修身加厚冬季外套清仓”(以下简称“米色羽绒服”)销售页面显示,单独购买价格为198元,拼单价格为188元,已拼187件,商品详情介绍中使用“ERAL/艾莱依”名称。

原告委托代理人同日购买该商品“颜色分类:米白色,尺码:XL建议110-120斤”款一件,价格为188元;

2020年1月2日,原告委托代理人收取上述公证购买的被控侵权商品并拆封拍照后,由公证员封存并加贴封条。

本院在庭审中当庭拆封上述公证封存的包装箱,内有“米色羽绒服”一件。

该商品的主标、吊粒上均使用了“”标识,吊牌、合格证上均使用了“”及“”标识。

三、被控侵权商品与正品原告比对意见、涉案店铺情况 原告提交其所出具的鉴定报告,认为公证购买商品系假冒商品的原因主要有:1、从未研发和生产过图片中的款式;

2、正品毛领底布要求统一用大身面料,连接毛领的纽扣统一为顺面料色,购买的样品并不符合这一基本要求;

3、主标大小、颜色及图案均于正品不符,购买样品尺码标为夹车底下,正品为直接在主标上显示。

4、样品中的成分水洗标材质、大小、文字标注及排列均于正品不符。

5、合格证上的成分等信息标注方式和排列与正品不符,正品该信息室粘纸打印然后粘合于合格证上,样品是直接打印在合格证上。

6、吊粒颜色、形状,包装袋均与正品不一样。

根据寻梦公司提供的涉案店铺基本信息、商品销售情况说明等证据显示,“拼多多”APP中名为“自然风服饰店”的店铺系由李井芝开设,被控侵权商品已于2020年5月28日下架。

被控侵权商品所对应的商品ID为XXXXXXXXXXX。

截止至商品下架日,剔除已退款数据,与原告取证购买订单商品名称一致商品销售数量为265件,销售金额49,830元。

另,李井芝与寻梦公司在线签署了若干版本的《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其中《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V3.2版本约定,商家保证所售商品来源正当、合法,不侵犯他人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另查,原告为本次维权支出公证费1,5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证书、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原告鉴定报告、被控侵权商品实物、公证费发票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经核准,作为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被许可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为服装,与原告持有的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

经比对,被控侵权商品的主标、吊粒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英语文字部分相同,构成近似;

销售页面商品名称及合格证上的“艾莱依”中文文字,与原告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文字相同,仅字体存在差异,构成近似;

吊牌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第XXXXXXX号“”商标相同。

由于被控侵权商品与正品服装在包装方式、制作工艺等方面存在差异,亦无证据证明被告在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相关标识得到了原告的授权,故本院认定被告李井芝销售的上述商品为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告李井芝销售了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在本案中未证明侵权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亦未说明商品的提供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应当承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的法律责任。

本院将依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原告商标和品牌的知名度、被告的侵权方式、范围、主观过错程度及获利状况等因素,酌情确定经济损失的合理数额。

对于原告主张的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费用,均属合理支出,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李井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因此产生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井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艾莱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000元及合理费用3,500元;

二、驳回上海艾莱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李井芝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上海艾莱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62元,由被告李井芝负担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李 林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丁炯华 书 记 员  丁炯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 (六)赔偿损失;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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