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5知民初240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振杰,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庆,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阴县欧特福购物中心,住所地,住所地:汤阴县城关大北街中段路东iv>投资人:周景。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常福,河南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禹,河南道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汤阴县欧特福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20000元变更为10000元,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