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4689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961565942。
法定代表人:陈旭,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大足区唛嘟娱乐中心,住所,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二环南路**3-1、3-2、3-3、3-4、3-5、3-6、3-7社会信代码91500225MA5YRUTQ3G。
投资人:胡林。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大足区唛嘟娱乐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
经查,被告重庆市大足区唛嘟娱乐中心已于2020年1月21日注销。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起诉时,重庆市大足区唛嘟娱乐中心已注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起诉,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