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5知民初279号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菁花路******。
法定代表人:张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华锋,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珑,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春播,男,199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明明,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明,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春播、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
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50000元变更为12000元,并于同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