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19096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大峙洞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永平优客龙百货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集俊街****经营者:施津津,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300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7月21日收到(2020)粤0111民初19096号案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未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