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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广州市白云区永平优客龙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1民初19096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广州市白云区永平优客龙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广州市白云区永平优客龙百货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19096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大峙洞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永平优客龙百货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集俊街****经营者:施津津,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300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7月21日收到(2020)粤0111民初19096号案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未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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