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知终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诚磊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芙蓉村。
法定代表人:靳义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影,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泽正,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市远程电子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西柳塘村。
法定代表人:刘德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慧,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臻淞,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刘卫强,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上诉人常州诚磊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市远程电子自控设备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刘卫强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知初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常州诚磊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常州诚磊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州诚磊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常州诚磊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