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18056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茶山好宜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MA504ED84B。
经营者:庄仕坚,男,汉族,1980年7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揭西县*************之一,公民身份号码445************631。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茶山好宜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0000元。
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茶山好宜百货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