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200号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新建村下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MA344KW9XA。
法定代表人:杜新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中涛,北京德和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魅晨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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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华大街道法花美社区华园北路**华城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MA2YNJY72J。
法定代表人:赖彩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丰泽区冉银鞋服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2020年9月14日,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蕴真 审判员 余卓立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林秋玲 民事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