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民初6370号之一原告:武汉剑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四路**武汉光谷电子工业园****厂房栋****。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方栋,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丽媛,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法正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住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一产业园光谷大道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基地建设项目********/div>法定代表人:郭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昀锴,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春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昀锴,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剑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法正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丁春龙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剑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剑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剑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原告武汉剑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