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297号 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得力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25438442XD。
法定代表人:娄甫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碟,系公司员工。
被告:佛山市三板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富裕村富涌路******之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14QRG2A。
法定代表人:岑开荣。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三板斧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