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8921号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
法定代表人:倪涌济,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宇昊,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胜,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进,男,199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吕清芳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陈亦雨书 记 员 陈亦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