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881民初1213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
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路13777号9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X0。
负责人:江建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铭,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微山山水石化加油站。
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两城乡政府南新公路位于省道济微公路191公路处(北)路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XD。
投资人:陈庆宝。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被告微山山水石化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