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民终59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清溪小宇副食店,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
经营者:冯代丽,男,198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松滋市************,公民身份号码为421************612。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清溪小宇副食店与被上诉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9)粤1973民初8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证,原审法院于2020年9月7日向东莞市清溪小宇副食店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接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并告知逾期缴费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东莞市清溪小宇副食店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东莞市清溪小宇副食店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