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9执41号申请执行人:射阳县大米协会,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
法定代表人:邓成新。
被执行人: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云兵粮油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经营者:赵云兵。
被执行人:滨海县蔡桥镇蟹都绿源粮食加工厂,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
投资人:姜庭华。
申请执行人射阳县大米协会与被执行人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云兵粮油经营部、滨海县蔡桥镇蟹都绿源粮食加工厂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20)苏09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01月11日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滨海县蔡桥镇蟹都绿源粮食加工厂住所地在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苏09民初279号民事判决由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行。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