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陕01执15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Y。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安欣源超市有限公司汉台区饮马池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东新街**。
法定代表人杨康。
关于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安欣源超市有限公司汉台区饮马池分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陕西安欣源超市有限公司饮马池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申请执行标的为:1.被执行人陕西安欣源超市有限公司汉台区饮马池分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3500元经济损失。
2.被执行人陕西安欣源超市有限公司汉台区饮马池分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安欣源超市有限公司汉台区饮马池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0年9月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陕西安欣源超市有限公司汉台区饮马池分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陕西安欣源超市有限公司汉台区饮马池分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不动产、无有价证券、无股权等财产信息。
经向西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陕西安欣源超市有限公司汉台区饮马池分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对被执行人陕西安欣源超市有限公司汉台区饮马池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
2.对被执行人陕西安欣源超市有限公司汉台区饮马池分公司进行了限制消费,并通过执行管理系统对限制消费措施进行了推送。
本院将调查的被执行人陕西安欣源超市有限公司汉台区饮马池分公司的财产情况、以及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安欣源超市有限公司汉台区饮马池分公司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陕西安欣源超市有限公司汉台区饮马池分公司负有继续向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
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发现陕西安欣源超市有限公司汉台区饮马池分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