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陕01执150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西安曲江新区彭秋琴百货店,住,住所地陕西省西安雁塔区和谐路曲江新坐标****/div>经营者彭基琴。
关于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西安曲江新区彭秋琴百货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知民初35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西安曲江新区彭秋琴百货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就生效法律文书中确认的西安曲江新区彭秋琴百货店应当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申请执行标的为:1.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申请执行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第3186667号、第3192360号、第1068949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
2.向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
3.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350元、本案执行费82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曲江新区彭秋琴百货店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执行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作出(2020)陕01执1506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西安曲江新区彭秋琴百货店限制消费。
执行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9)陕01知民初357号民事判决确认,彭基琴系被执行人西安曲江新区彭秋琴百货店的经营者。
本院遂作出(2020)陕01执150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直接执行被执行人西安曲江新区彭秋琴百货店经营者彭基琴(公民身份号码:)的财产(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范围为限)。
后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V3.0对被执行人西安曲江新区彭秋琴百货店及其经营者彭基琴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西安曲江新区彭秋琴百货店及其经营者彭基琴名下大额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信息。
根据上述财产调查情况,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1.对被执行人西安曲江新区彭秋琴百货店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通过执行管理系统进行了推送;
2.对被执行人西安曲江新区彭秋琴百货店及其经营者彭基琴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本院已将上述财产查询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确认,申请执行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债权未能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受偿。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西安曲江新区彭秋琴百货店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西安曲江新区彭秋琴百货店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在发现西安曲江新区彭秋琴百货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