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陕01执1515号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西安杏林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西安杏林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西安杏林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西安杏林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西安杏林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西安杏林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1、被执行人西安杏林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西安杏林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赔偿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损失50000元。
2、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665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杏林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西安杏林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后被执行人西安杏林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觉履行了本案债务51000元,并缴纳了本案执行费665元。
申请人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放弃剩余债权并确认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案件的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陕01执1515号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