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260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株式会社自然共和国),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晗,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洪山区鑫纯纯百货店(经营者:田昌红),,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青菱街红霞村福星惠誉东澜岸第34-36,**楼**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武汉市洪山区鑫纯纯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诉讼请求减少后,案件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