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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 (NATURE REPUBLIC CO.LTD.)与山东卓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2020)鲁01民初3173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1民初3173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 (NATURE REPUBLIC CO.LTD.)与山东卓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2020)鲁01民初3173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山东卓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173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卓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代为艳。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山东卓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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