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173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卓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代为艳。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山东卓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