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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成志、浙江大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知民初441号
案件名称杨成志、浙江大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成志;浙江大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441号 原告:杨成志,男,194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安居小区******,公民身份号码:5107021947********。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俊,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大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东港二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097567109T。

法定代表人:方志龙,执行董事。

原告杨成志与被告浙江大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杨成志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杨成志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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