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116号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社区南岭北路**厂房******。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杰、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昱寰日用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孔村********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黄鹏。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昱寰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