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知民终1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论岘路72街13(驿三洞M-Space大厦,4,5,6楼)。
法定代表人:李进旭(LEECHINWOOK),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文英,女,1962年10月11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川,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飞安妃公司)与上诉人韩文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6知民初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海飞安妃公司与被上诉人韩文英达成庭外和解,海飞安妃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韩文英向本院提交书面材料撤回上诉并同意海飞安妃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海飞安妃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6知民初3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海飞安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海飞安妃有限公司负担。
海飞安妃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韩文英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双方各自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