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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飞安妃有限公司、韩文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知民终146号
案件名称海飞安妃有限公司、韩文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海飞安妃有限公司;韩文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知民终1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论岘路72街13(驿三洞M-Space大厦,4,5,6楼)。

法定代表人:李进旭(LEECHINWOOK),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文英,女,1962年10月11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川,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飞安妃公司)与上诉人韩文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6知民初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海飞安妃公司与被上诉人韩文英达成庭外和解,海飞安妃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韩文英向本院提交书面材料撤回上诉并同意海飞安妃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海飞安妃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6知民初3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海飞安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海飞安妃有限公司负担。

海飞安妃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韩文英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双方各自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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