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2989号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总经理。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燕青,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丘区代明生百货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经营者:代明生。
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章丘区代明生百货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
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