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136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
法定代表人:夏钢寨。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蕴,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市北区义宏远文具商行,,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诸城路**** 经营者:涂义春。
被执行人:涂义春,男,汉族,1971年2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
申请执行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市北区义宏远文具商行、涂义春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民初5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050.00元,执行费5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市北区义宏远文具商行、涂义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10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
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涂义春名下存款7100.00元。
扣除执行费50.00元,向申请执行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发放案款7050.00元,故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民初5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