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民终51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莱州市夏邱康真百货超市,经营场所烟台市莱州市夏邱镇夏东村百大连锁。
经营者:邱连荣,女,汉族,1983年9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莱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莱州市夏邱康真百货超市因与被上诉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692民初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莱州市夏邱康真百货超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莱州市夏邱康真百货超市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莱州市夏邱康真百货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