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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文权与杭州临安国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康之悠品(杭州)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164号
案件名称华文权与杭州临安国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康之悠品(杭州)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文权;杭州临安国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康之悠品(杭州)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64号 原告:华文权,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平、信智研,浙江民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临安国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工业园区无门牌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676753029H。

法定代表人:俞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亮、王之怀,杭州九洲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康之悠品(杭州)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武肃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MA2GM5W022。

法定代表人:张崇崇。

原告华文权与被告杭州临安国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康之悠品(杭州)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华文权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文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文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7420元,由原告华文权负担。

原告华文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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