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晋07民初114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RMMX1D。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2104086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1611500827。
被告:介休市城区赟凯烟酒茶行,地址晋,地址晋中市介休市金融路运馨苑**门面会信用代码92140781MAOKOQJ66N。
经营者:赵晓宁,男,1991年12月11日生,汉族,平遥县人,现住晋中市介休市金融路运馨苑**门面。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介休市城区赟凯烟酒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