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195号 原告:蒋其伟,男,198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蕾、董丽玲,浙江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尚格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甘蔗街道化龙村后洲(郑明俤)。
法定代表人:崔龙。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蒋其伟诉被告福州尚格饰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其伟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蒋其伟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其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其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其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