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82民初10971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X0。
负责人:江建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铭、刘兴,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度市新河镇加油站,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新河镇南崔家村国道北侧)。
投资人:崔江雷。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被告平度市新河镇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
2020年9月27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