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初448号 原告:圣元营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圣元路**。
法定代表人:李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市睿亲宝贝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观堂镇观堂中心大道路**/div> 法定代表人:杨传云。
原告圣元营养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亳州市睿亲宝贝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圣元营养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亳州市睿亲宝贝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圣元营养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圣元营养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