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25号 原告:刘宗团,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川,福建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诣美电子商务商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经营者:罗志,男,198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弋阳县港口镇东源村刘家组**。
原告刘宗团为与被告义乌市诣美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故原告刘宗团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同时,原告刘宗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刘宗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宗团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宗团负担。
原告刘宗团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