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159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锦锋,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祥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岱岳区艳梅尚品家用电器商行。
经营者:李艳梅。
被告:欧帝莎(泉州)卫浴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岱岳区艳梅尚品家用电器商行、欧帝莎(泉州)卫浴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