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1612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44D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榆烨建材商行,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巴山建材城”**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UU86R8K。
经营者:沈绍贵。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榆烨建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