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670号 原告:上海文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思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5774XXXXXX。
法定代表人:颜鲁彬,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郜少毅,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希尔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文港镇张罗路西巷**负**会信用代码:913601243277XXXXXX。
法定代表人:罗风华,职务: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文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希尔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文采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调查、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整”,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上海文采实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南昌市希尔文具礼品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文采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文采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上海文采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88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上海文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退回上海文采实业有限公司8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