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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岳阳楼区地一大道星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602知民初83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岳阳楼区地一大道星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岳阳楼区地一大道星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602知民初83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雅平,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鑫,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楼区地一大道星星女人化妆品店,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地一大道巴区**。

经营者:周德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以下简称“纳益其尔”)与被告岳阳楼区地一大道星星女人化妆品店(以下简称“星星女人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纳益其尔委托代理人于雅平、冯鑫,被告星星女人化妆品店的委托代理人王斌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纳益其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其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含维权的合理开支);

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一家致力于天然绿色护肤的韩国化妆品品牌企业,自2009年在韩国创建“NATUREREPUBLIC”品牌。

原告系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于2013年5月7日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5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3类,包括润肤液、美容面膜、化妆品、滋养霜等。

经过原告大量宣传投入,“NATUREREPUBLIC”品牌芦荟胶系列产品于2014年荣获《韩国日报》大韩民国美丽产业大奖等。

原告的“NATUREREPUBLIC”品牌芦荟胶系列产品自进入中国市场以来,销量巨大,宣传持续时间长、地域、地域范围广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被告在其经营的店铺中销售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产品,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产品,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星星女人化妆品店答辩要点,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构成侵权。

1、原告在购买之后没有当场封存,商品存在替换的可能性。

2、原告提供的鉴定报告明显失真,且签名时间有明显改动痕迹。

被告有理由怀疑鉴定报告系批量制作,没有真正鉴定核实。

3、被告有合法来源,被告商品的来源是长沙市雨花区宝丽金日用百货商行,被告没有侵权故意,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查明的事实 原、被告双方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相关证据及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双方当事人对下列事实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1、2013年5月7日,原告纳益其尔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商标,注册有效期限为2013年5月7日至2023年5月6日。

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3类:香水;润肤油;染睫毛油;眼线笔;品红;粉底;洗面霜;化妆粉;防晒霜;防晒液;洗发液;美容面膜;指甲油;画眉铅笔;化妆品;滋养霜(化妆品)(截止)。

2、原告为证明其“NATUREREPUBLIC”品牌知名度大及商品销售巨大,提交了(2020)深前证字第012011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显示搜狐网等网站报道了“NATUREREPUBLIC”品牌商品的获奖情况,以及淘宝网、京东网等网站上均有销售该品牌商品。

3、2019年12月16日,原告纳益其尔委托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人员魏强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到被告星星女人化妆品店购买了标识有“NATUREREPUBLIC”等字样的商品,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25元。

湖南省长沙市华湘公证处公证人员对魏强购买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出具了(2019)湘长华证内字第6088号《公证书》。

4、被告岳阳楼区地一大道星星女人化妆品店,系2013年4月10日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周德华。

对本案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被告星星女人化妆品店主张案外人长沙市雨花区宝丽金日用百货商行系其供货商。

星星女人化妆品店销售的纳益其尔芦荟舒缓保湿凝胶300ml(商品条码:8806173420377)是从长沙市雨花区宝丽金日用百货商行进货。

并提供长沙市雨花区宝丽金日用百货商行的《营业执照》、《证明》、《宝丽金日化销售单》、中国建设银行手机银行转账截图等予以佐证。

原告纳益其尔质证认为,对上述证据的三性均有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星星女人化妆品店提供的上述证据,原告虽有异议,但没有提交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同时,上述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星星女人化妆品店销售的涉案侵权商品系从长沙市雨花区宝丽金日用百货商行进货这一法律事实。

故对被告星星女人化妆品店上述主张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作为涉案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主张权利。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芦荟胶属于护肤品,与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上的“NATUREREPUBLIC”标识,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在综合公证书的文字记载、附件照片显示的店招及销售单据等证据资料的基础上,可以认定被告销售了被控侵权商品,其行为侵犯原告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被告星星女人化妆品店主张合法来源抗辩,并提交案外人长沙市雨花区宝丽金日用百货商行相关证据予以佐证,经本院审查,被控侵权商品确系经案外人长沙市雨花区宝丽金日用百货商行授权进货即从正规合法渠道取得,原告也无相应证据证明被告星星女人化妆品店在销售涉案商品时主观上存在侵权的故意,因此,被告星星女人化妆品店的合法来源抗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岳阳楼区地一大道星星女人化妆品店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驳回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被告岳阳楼区地一大道星星女人化妆品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岳阳楼区地一大道星星女人化妆品店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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