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24371号之二申请人: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塘家社区汇业路**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72325。
法定代表人:孔那,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东,广东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君君,广东耀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陈仲,男,198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慈溪市。
被告:深圳安吉尔纯露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布吉圩社区吉华路**中心广场**办公16C-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JLHA0X。
法定代表人:陈仲。
被告:慈溪市加强电器厂,经营场所慈溪市附海镇东海村韩家路,个体经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2MA2EGGGG78。
经营者:陈加强。
被申请人:河口福佳鑫购物超市,经营场所云南省红河州河口县河口镇槟榔社区人民路紫檀星苑负**,个体经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32MA6NYWXT9B。
经营者:刘德志。
被告:昆明一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中国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二期14标段14-5119号商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N449M96。
法定代表人:侯宗辰。
本院在审理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诉陈仲、深圳安吉尔纯露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加强电器厂、河口福佳鑫购物超市、昆明一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申请人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7月22日作出(2020)粤0307民初2437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陈仲、河口福佳鑫购物超市价值556008元的财产。
申请人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两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陈仲、河口福佳鑫购物超市名下价值人民币556008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案件申请费3300.04元,由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