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2071刑初1104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桂平,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广东省中山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117,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中山市***********。
因本案于2019年9月3日被羁押,同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
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钰欣,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绮洁,女,1990年8月13日出生,广东省中山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2************14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中山市***********。
因本案于2019年9月3日被羁押,同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慧敏,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中山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三部刑诉〔2019〕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桂平、刘绮洁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作出(2019)粤2071刑初3147号刑事判决,后被告人刘桂平不服,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于2020年4月28日将本案发回本院重新审判。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桂平、刘绮洁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2月开始,被告人刘桂平在中山市**************经营**童装店期间,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Abercrombie&Fitch、FILA、TOMMYHILFIGER、GAP等品牌的服装,并承租沙溪镇云汉石苑大街一巷附近一仓库存放上述假冒服装。
被告人刘绮洁作为刘桂平的女儿不时到店内帮忙看店销售假冒服装。
同年9月3日下午5时许,公安机关对上述三德童装店、仓库进行检查,当场在**童装店抓获被告人刘桂平、刘绮洁,在**童装店缴获假冒的Abercrombie&Fitch商标服装成品190件、假冒的FILA商标服装成品110件、假冒的TOMMYHILFIGER商标服装成品19件、假冒的GAP商标服装成品1140件。
随后在刘桂平存货的仓库缴获假冒的FILA商标服装成品2810件、假冒的Abercrombie&Fitch商标服装成品270件、假冒的TOMMYHILFIGER商标服装成品2190件,上述缴获的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价值共计人民币2426340元。
被告人刘桂平、刘绮洁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桂平、刘绮洁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桂平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刘绮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桂平、刘绮洁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桂平辩称货物的价格没有这么高。
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刘桂平的犯罪行为应当属于犯罪未遂;
(2)起诉书认定被查获的6729件服装总值242.6万元是不客观的,中山市沙溪镇物价检查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不应用于认定未销售货物的货值;
(3)被告人有坦白情节;
(4)被告人无犯罪前科,是初犯、偶犯;
(5)被告人身体状态较差,在被羁押前已患有心脏瓣膜病。
综上,希望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绮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没有异议。
辩护人提出,(1)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
(2)本案属于犯罪未遂;
(3)被告人刘绮洁是从犯;
(4)被告人有坦白情节,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5)被告人是初犯、偶犯、无前科;
(6)被告人需要照顾2岁的儿子。
综上,希望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开始,被告人刘桂平在中山市**************经营**童装店期间,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等品牌的服装,并承租沙溪镇云汉石苑大街一巷附近一仓库存放上述假冒服装。
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过程中,被告人刘绮洁协助被告人刘桂平经营店铺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
同年9月3日下午5时许,公安机关对上述三德童装店、仓库进行检查,当场在**童装店抓获被告人刘桂平、刘绮洁,在**童装店缴获带有“”标识的童装卫衣140件、带有“”标识的童装长裤50条、带有“”标识的童装长裤110条、带有“”标识的童装卫衣19件、带有“”标识的童装卫衣635件、带有“”标识的童装长裤505条。
随后在被告人刘桂平存货的仓库缴获带有“”标识的童装卫衣1170件、带有“”标识的童装长裤765条、带有“”标识的童装连体衣875件、带有“”标识的童装上衣270件、带有“”标识的童装反领T恤200件、带有“”标识的童装圆领T恤250件、带有“”标识的童装秋衣裤装870套。
上述缴获的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货值金额为150716元。
被告人刘桂平、刘绮洁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验证,上述带有商标标识的服装均为假冒品牌产品。
又查明:第26931097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为满景(IP)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的商品上,有效期自2018年9月28日至2028年9月27日;
第997564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为阿贝克隆比.费奇欧洲有限责任公司,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的商品上,有效期自2017年5月7日至2027年5月6日;
第8105287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为阿贝克隆比.费奇欧洲有限责任公司,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的商品上,有效期自2012年9月7日至2022年9月6日;
第18524013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为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的商品上,有效期自2017年1月14日至2027年1月13日;
第14585414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为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的商品上,有效期自2015年7月21日至2025年7月20日;
第25834673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为盖璞(国际商标)公司,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的商品上,有效期自2018年9月7日至2028年9月6日。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桂平、刘绮洁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报案人叶子洋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涉案物品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中山市沙溪服装行业协会出具的说明、报案材料、请求书、鉴定报告及价格证明、商标注册证、证人刘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桂平、刘绮洁的供述、辨认笔录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对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本院评判如下:1.关于犯罪数额即涉案侵权服装的价值认定问题。
本案公诉机关依据的是鉴定部门出具的被侵权品牌服装的市场零售价格。
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鉴定价格不客观,远高于实际销售价格。
本院审查后认为,根据涉案服装的外观、品相及质地等细节,均与被侵权产品有明显区别,让消费者产生混淆并以正品价格欺骗性销售的可能性较小,若按正品价格认定其销售金额,则将严重违背客观实际以及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显然,中山市沙溪服装行业协会补充出具的价格说明与被告人供述的单价基本吻合,更能客观反映侵权产品的出厂价格、市场批发价格及销售获利情况;
因此,本院以侵权产品的成品市场批发价及三德童装店每件3元利润的总额来认定销售金额,认定本案的未销售货值金额为150716元。
2.辩护人提出涉案服装尚未销售即被查获,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的意见。
经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量刑问题,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本案中,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为150716元,而已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由于没有单据可寻,也无法核实购买涉案服装相关人员的具体信息,故已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是否已满五万元无法查清。
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本案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3.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桂平、刘绮洁是初犯、偶犯的意见。
经查,被告人刘桂平、刘绮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犯罪行为时间长,不能认定为初犯、偶犯。
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4.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桂平、刘绮洁有坦白情节;
被告人刘绮洁是从犯、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与公诉机关认定一致,予以采纳。
5.辩护人所提关于被告人的家庭情况,并非法律规定的影响定罪与量刑的情节。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桂平、刘绮洁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惩处。
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被告人刘桂平在共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刘绮洁在共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桂平、刘绮洁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桂平、刘绮洁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绮洁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桂平、刘绮洁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但指控的涉案物品价值认定存在不合理之处,本院不予支持;
对被告人刘桂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偏重,本院将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结合其认罪悔罪情况进行量刑;
对被告人刘绮洁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刘绮洁的罪刑相适应,予以采纳。
相关被告人辩解和辩护人辩护意见经上述分析,有理部分予以支持,无理部分不予采纳,理由不再赘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桂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3日起至2021年3月2日止。
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刘绮洁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三、缴获的带有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服装6729件(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
(由扣押物品的中山市公安局沙溪分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