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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福州零一品创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海县牛山尔克服装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1民初257号
案件名称原告福州零一品创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海县牛山尔克服装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零一品创电子有限公司;东海县牛山尔克服装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初257号 原告:福州零一品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坂中路泰禾城市广场。

法定代表人:林玉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彤,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海县牛山尔克服装店,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牛山街道步行街晶都商业广场B3-102B。

经营者:周军。

原告福州零一品创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海县牛山尔克服装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福州零一品创电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零一品创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零一品创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州零一品创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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