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川17执115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0601682537K。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应军,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漯河市嘉蒙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金山路北段双汇国际花园北400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3667232360D。
法定代表人:权国栋,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再3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漯河市嘉蒙乳业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金额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0万元。
执行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进行网络查控、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通过微信通知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到本院作终本约谈笔录,其拒不到本院作终本约谈笔录,本院在微信中告知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再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