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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辰源童车有限公司与北京优贝百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卡图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民终33号
案件名称邢台辰源童车有限公司与北京优贝百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卡图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邢台辰源童车有限公司;北京优贝百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卡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民终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台辰源童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平乡县丰州镇田禾村。

法定代表人:马识途,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鑫,河北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优贝百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路******。

法定代表人:仝立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彬,北京方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晓亮,北京方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扬州卡图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扬子江北路**亭龙商务广场)-203。

法定代表人:马识途,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鑫,河北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邢台辰源童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优贝百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贝百祺公司)及原审被告扬州卡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图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初1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优贝百祺公司以各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且辰源公司、卡图公司同意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优贝百祺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辰源公司、卡图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初143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北京优贝百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北京优贝百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邢台辰源童车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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