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4民初615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英文名: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住所地6TAISENGLINK,#08-00CHARLES&KEITHGROUPHEADQUARTERSSINGAPORE534101。
法定代表人:FongSheeBeng,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佳,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莉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胥江路****楼****楼**(C089号工位)(集群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H67。
法定代表人:陆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同珠,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丹,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诉苏州莉写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2020)粤0114民初6152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苏州莉写贸易有限公司的存款400000元。
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本案中对苏州莉写贸易有限公司财产的冻结,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莉写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