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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开发区彭雅忠服装店、博柏利有限公司与昆山开发区彭雅忠服装店、博柏利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民辖终36号
案件名称昆山开发区彭雅忠服装店、博柏利有限公司与昆山开发区彭雅忠服装店、博柏利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山开发区彭雅忠服装店;博柏利有限公司;新帛利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绅途服饰(上海)有限公司;彭雅忠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民辖终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开发区彭雅忠服装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开发区衡山路58号经开万达广场2060室。

经营者:彭雅忠。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博柏利有限公司(BURBERRY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SW1P2AW,赫斯法瑞路,赫斯法瑞商业大厦(HorseferryHouse,HorseferryRoad,LondonSW1P2AW,England)。

法定代表人:爱德华·查尔斯·拉什(EdwardCharlesRASH)。

法定代表人:杰玛·伊丽莎白·玛丽·帕森斯(GemmaElizabethMaryPARSONS)。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亦思,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庆,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新帛利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龙吴路3389号712室。

法定代表人:张寿,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绅途服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龙吴路3000号-1第七层。

法定代表人:张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彭雅忠,男,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瑞安市。

上诉人昆山开发区彭雅忠服装店(以下简称彭雅忠服装店)因与被上诉人博柏利有限公司(BURBERRYLIMITED)(以下简称博柏利公司)、原审被告新帛利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帛利公司)、绅途服饰(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绅途公司)、彭雅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5民初154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彭雅忠服装店上诉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其程序正义的基础在于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被告答辩维护其合法权利,且限制原告滥用诉权。

本案4名被告中仅彭雅忠服装店的经营地址位于苏州市,且由于经营不善,彭雅忠服装店长期亏损,即将关闭(倒闭),原审法院就本案即将失去管辖的连接点,因此本案应由新帛利公司、绅途公司的住所地法院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

博柏利公司、新帛利公司、绅途公司、彭雅忠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南通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的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被告之一彭雅忠服装店住所地位于江苏省昆山市,根据上述规定,原审法院作为本案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彭雅忠服装店要求移送管辖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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