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234号 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红旗东街376号。
法定代表人:孙九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志凯,河南鹰与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高翔,河南鹰与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裕华文海超市,经营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体育南大街360号维多利亚小区海德园东门A-01号商铺。
经营者:刘建辉,该超市负责人。
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裕华文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