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民初672号 原告:周建兴,男,汉族,1985年12月23日出生,住河北省任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宏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宏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仓山区志灵建材店,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渡街道上渡路149号福州林产品市场内第22幢第22号店面。
经营者:陈保志。
原告周建兴与被告福州市仓山区志灵建材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周建兴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已与被告达成和解故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建兴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周建兴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