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8601民初639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佳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淳安县千岛湖镇有英特产店,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滨湖路**。
经营者:方有英。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淳安县千岛湖镇有英特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庭审过程中,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二项关于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淳安县千岛湖镇有英特产店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0元”,本院予以准许。
2020年9月17日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