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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保定白沟领士皮具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1民初683号
案件名称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保定白沟领士皮具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章丘市明水亮视箱包店;章丘市明水华悦日用百货经营部;保定白沟领士皮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初683号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肖利,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丘市明水亮视箱包店,经营者胡志伟,经营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汇泉路1800号华联商场一楼内东北角。

被告:章丘市明水华悦日用百货经营部,经营者张爱华,经营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汇泉路1800号。

被告:保定白沟领士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苏德禄,执行董事。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章丘市明水亮视箱包店、章丘市明水华悦日用百货经营部、保定白沟领士皮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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