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7840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农沂,男,199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熊农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林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丁炯华书 记 员 丁炯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