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3432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得才,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城县朋口闽安颜氏茶业经营部,经营场所连城县朋口镇朋口村建新段****。
经营者:颜某某。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连城县朋口闽安颜氏茶业经营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22日以需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同时,原告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同时未按时缴纳诉讼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林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汪景洪书 记 员 汪景洪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